|
|
1998年夏,愛家協會舉辦青少年運動營,對超過200位學員問卷調查。在「父母最受青少年兒女歡迎的十項做法」此一問答結果中,表現「尊重子女的隱私權」的父母,排行第一最受歡迎;然而,同一問題結果顯示,父母「信任子女」的表現,卻是落居末尾排行第十。 是保護非干涉 青少年渴望父母「尊重子女的隱私權」,卻不在意是否受父母「信任」其所言所行;這樣的調查結果,實在是令人匪夷所思,也相當弔詭! 2001年,香港也舉辦一項調查,訪問了一千三百多位初中生,結果顯示有三成五的父母「曾偷看子女的秘密」。負責調查的機構建議:父母應該「容許子女保留穩私」、「信任子女」……
此項調查結果若與前述相較,最大的共同點是:未成年子女自身都渴望父母「尊重子女的隱私權」、「容許子女保留穩私」。
活在網際網路世代,「隱私」議題倍受矚目的情況下,當未成年兒女極力爭取「子女穩私權」時,父母如何在「信任」、「尊重」與「保護」、「監督」間踩踏平衡的步伐?除了需要上帝賜予每一位父母從上頭而來的屬天智慧外,父母對未成年兒女的「隱私」之瞭解,實不容忽視。 隱私保護法 談到「隱私」一詞,我們不得不提到「隱私保護」的概念。尤其在尊重「隱私」與保護「隱私」混亂的世代中。美國政府於1998年制定「兒童網路隱私保護法」(Children’s
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 of 1998,簡稱COPPA)並於2000年4月21日起生效。其目的是為了遏止蓄意利用線上遊戲、娛樂節目及其他方式,騙取未成年網路公民有價值的個人資訊。
由於網際網路的使用的普及,已改變了人與人之間的互動關係與交往的行為模式。因此,父母對子女在網路交友談天、網上瀏覽資訊、線上搜價購物……等種種舉動,無意中透露了個人資料的危險,父母實在應該善盡保護的行動。 英國國際兒童網路安全專家Nigel
Williams,也向所有父母提出忠告:為避免兒童墜入網路不良資訊陷阱,父母應將電腦放在家人一起活動「眾目睽睽」的地方,而非未成年兒女的房間裡,以確保兒女在父母監視範圍內,安全地遨遊於網路資料庫中。 現代父母難為,如何在自己家庭中實施「兒童網路隱私保護法」,同時又兼顧到「容許子女保留穩私權」呢? 眾所周知的,網路使用保護的目的是為了禁止以不公平或欺詐方式蒐集、使用及揭露網路使用者個人的資料。事實上,不法者可輕易地利用網友與電子郵件服務、網路公佈欄、網站、留言版或討論室……等管道,蒐集到您家中未成年兒女的個人資料。父母在此應當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呢? 1.
網路經營者除非事先取得未成年兒女之父母的同意,否則不得蒐集、使用及揭露孩童個人資料──名字、地址、電子信箱帳號、社會安全號碼、電話……等。同時,即使先前已取得其父母之同意,但若蒐集、使用及揭露方式有重大改變時,亦須再次取得其父母的同意。 2.
當舉辦線上活動時,不得藉拒絕之名義脅迫未成年子女提供其他資料。 3.
當檢閱未成年子女曾使用過的檔案,以暸解資料蒐集種類與內容時,父母有權要求刪除資料及禁止進一步資料蒐集;反之,網站經營者必須確認,申請調閱資料者為父母而非未成年人。 生命與隱私 在《浪漫與殺手──婚前性行為,墮胎》一書第九章討論有關支持墮胎合法化的論證中,有一項是「隱私的論證」──每個人有權趕出不受歡迎的人。意即:未成年兒女一旦懷了非自己期望的胎兒,她就有權力以「趕出不受歡迎的人」之論證加以除滅,無需讓任何人知道,其中更包括自己的父母。 此一論證與隱私權套用在不久前,發生於科羅拉多州丹佛市郊哥倫拜中學(Columbine
High School)槍擊案,其後果將會如何? 事實證明,父母遵照兒女要求,並且全然遵行「尊重子女隱私權」的行徑,竟是為美國校園帶來一次空前的浩劫,其代價是用多少人寶貴的生命、多少人心靈的平安為其奠儀。 當這兩名校園殺手在自己的房中、在自家的車庫裡,他們的一舉一動父母從未干涉,肇事者放心大膽地收集資料、安排計劃、購槍儲存。 與前文所提營會問卷調查結果相比較,兩位殺手的父母從不過問干涉、從不礙手礙腳的行徑,確實符合了當今「最受青少年兒女歡迎」的首要條件──「尊重子女的隱私權」;然而,死亡受害者的家人卻是如此深切地感到,這兩戶人家不僅沒有積極、主動地在重重陷阱的網路世界裡把關,扮演監控的角色以保護自己的兒子;同時,在現實生活裡對兒子藏放槍械、儲存炸藥全然不知的託辭,無論如何,都應在法律上、刑事上與道德上負責。 這就好像有責任感的人,絕不會讓一位駕駛生手,在沒有人監督的情況下,駛車開上高速公路一般。 未成年人保護法 在中國的家庭保護中,父母除了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和撫養義務──不得虐待、遺棄未成年人,不得歧視女性、有殘疾的未成年人;禁止溺嬰、棄嬰。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,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,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。父母應當以健康的思想、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,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,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、酗酒、流浪以及聚賭、吸毒、賣淫。 父母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,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。 當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,應當依法承擔責任。 保護法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,同時也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。 「隱私」教育 身為父母,無論您在不在乎「隱私」議題,爭取的行動早已在青少年同儕間展開。
今日忙碌的父母們,若不懂得、也不願花時間教導兒女有關「隱私」的正確思想與觀念;很快地,孩子的同學朋友將輕而易舉地以「另類兒女隱私權」攻取他(她)思想中那片空曠之處。 令筆者傷痛的是,許多北美華人家庭正上演著一齣齣兒女爭取「隱私權」的親子爭戰。 「為什麼監看我的電子郵件(email)?」 「為什麼過濾我的電腦資訊?」(暴力、色情網站。例如,凡有F字頭的資訊全被過濾刪除。) 「為什麼不再讓我獨自上聊天室談天?」 試問:「有台電腦褓姆真好!」、「只要孩子少來煩我,什麼都行!」是否常在你我的腦海中出現? 如果,你我家庭缺乏親子間互動的管道,有朝一日將如何面對這場價值觀衝突的思想戰? 「我要出去,我跟剛認識的網友相約見面。」您讓他(她)去嗎? 尊重切勿放縱
如何在「保護隱私」中兼顧「保護」與「督責」,而非「專制」、「惹兒女的氣」? 父母管教糾正兒女的事上,《聖經》有清楚明確的教導:「你們作父親的,不要惹兒女的氣,恐怕他們失了志氣。」(西3:21) 父母管教原是為了糾正兒女錯誤不當之言語舉止行動。如何謹「言」慎「行」?筆者謹列十大「不」事: 不生氣時管教打罵;不讓兒女難堪;不輕忽視兒女對親情的需要;不偏袒;不嘲笑兒女;不拿兒女與他人比較;不說兒女的壞話;不作不切實際的期望;不錯怪兒女;不妄下結論。 父母糾正管教兒女是職責不是權利;因此,需謹慎之,切勿傷害兒女,導致他們失了志氣。 父母應當尊重兒女;然而,尊重切勿放縱。 經文分享:
「教養孩童,使他走當行的道,就是到老他也不偏離。」(箴22:6) 「你們作父親的,不要惹兒女的氣,恐怕他們失了志氣。」(西3:21) 「好好管理自己的家,使兒女凡事端莊順服。﹝或作端端莊莊的使兒女順服﹞」(提前3:4)
|
|